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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里侮辱诽谤,律师被罚10万,停止执业9个月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近日,司法部通报了一起律师在上诉状中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被处罚的案例。广东律师朱达人被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罚款十万元,被广州市司法局作出停止执业9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悉,55岁的朱达人,研究生学历,现为广东柬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5年12月7日,詹某、郑某、陈某、胡某、周某、张某、龙某、刘某等8人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代理委托合同》,由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指派朱达人律师代理其与海南南方工贸湘实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5月11日,海南省儋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刘某等8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朱达人律师作为代理人为刘某等人撰写了《民事上诉状》。

该《民事上诉状》中写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钱某法官、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某及儋州市人民法院蔡某、李某等法官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伙同不法分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儋州市人民法院的不当行为是涉嫌利用审判权伙同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儋州市人民法院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作出枉法裁判。”

“儋州市人民法院为了达到与覃某、黄某等人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公然利用审判权篡改事实、瞒天过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钱某法官伙同不法分子伪造国有资产转让给案外人黄某等法律文书,并指使法官助理林某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是钱某法官为不法分子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利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以案谋私、枉法裁判的犯罪活动。”

“儋州市人民法院视法律如同儿戏,胡作非为,违背事实,丧失公义,枉法裁判,儋州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已沦为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儋州市人民法院已成为权力寻租平台,罪恶交易场所”等内容。


2017年12月11日,朱达人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审判长回避申请书》写有——

“由于审判长叶某在系列案件的审理活动存在徇私枉法”等内容。


朱达人在该案庭审笔录中自行添加——

“如果法院罔顾事实,利用审判权作为他人谋夺国有资产的工具,法院就是罪恶交易场所。审判长和合议庭就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望审判长三思,不然被绳之于法时,就追悔莫及”的字样。


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97司惩1号《决定书》认为——

朱达人“在毫无事实依据证实有关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等情形下,多次公开侮辱、诽谤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诋毁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形象,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已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决定对朱达人罚款十万元,并于2018年1月17日留置送达朱达人。

朱达人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7司惩1号《决定书》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琼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认为——

“朱达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言论及诉讼行为构成对海南法院及相关审判人员的侮辱和诽谤,且情节恶劣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97司惩1号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驳回朱达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2018年7月6日,广州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朱达人律师停止执业9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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